申请人:深圳市你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宏来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11954号“牛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28404号“链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决定不予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牛链”与引证商标文字“链牛”文字构成相同,在整体认读印象上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