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德地得农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绿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2833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34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申请商标使用材料、部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