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314104号“X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TD及图 53314104

阅读:173648 2021-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星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坡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14104号“X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8328号“兴科特电 XK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能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

  申请人:江苏星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坡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14104号“X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8328号“兴科特电 XK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能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9479号“拓芯天地 XTD及图”商标、第28653773号“X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密切的对应关系。四、申请人“XTAD”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0年12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XTD”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XTD”及引证商标三“XTD”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电子芯片;遥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集成电路;遥控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53314104号“X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TD及图 533141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562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