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聊城市轻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18850号“乐璎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99420号“乐健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牛奶制品”商品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3438号“乐扣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9月6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与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牛奶制品”商品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