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058224号“ST PA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 PACK 52058224

阅读:21889 2021-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辽宁晟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58224号“ST P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39467号“SITPACK”商标、第4383762号“天雅”商标、第3315728…

  申请人:辽宁晟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58224号“ST P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39467号“SITPACK”商标、第4383762号“天雅”商标、第33157285号图形商标、第48398290号“SP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饰用木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箱;镜子(玻璃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STPACK”与引证商标四文字“SPACK”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装饰用木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2058224号“ST PA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 PACK 520582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557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