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明飞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67134号“姜明飞 姜氏瓜果种植基地 JIANGSHI MELON AND FRU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66990号“姜氏航飞”商标、第5861787号“汾九姜氏”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