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宇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19946号“AIYUD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68897号“AIYUDIAN及图”商标、第28926406号“AIYU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