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鸿粤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18286号“鸿粤集团 HONGYUE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7364号“HONG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于2021年5月6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7774号图形商标从主要认读文字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