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采购供应专业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84996号“ISM INSTITUTE FOR SUPPLY MANAGE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65706号“emmm i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10860号“I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中被决定撤销全部服务,且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经出具了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目前正在办理认证事宜,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该共存的认证手续完成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复印件、撤三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ISM”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显著识别文字“ism”、引证商标二“ISM”的文字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艺术活动;教育集会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复印件,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