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247871号“PAL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LACE 47247871

阅读:123604 2021-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47871号“PAL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11876号“P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16589号“DUNN_NING P…

  申请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247871号“PAL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11876号“P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16589号“DUNN_NING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含义、读音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61856号“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审理中,申请人已与第10970800号“P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签订了共存协议,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商标流程截图、同意书扫描件及翻译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PLACE”、引证商标四“DUNN_NING PALACE”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古龙水;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古龙水;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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