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西贝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84485号“西贝莜面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4966972号“西贝莜面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45456306号“西贝莜面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608664号“西贝莜面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于2021年9月20日转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蛋;牛奶等复审商品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