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天(天津)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88841号“中天认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960号“中天”商标、第22638182号“中天金融”商标、第28151096号“中天电视 CTI”商标、第32899818号“中天水务”商标、第35875965号“中天金融 ZTF”商标、第45010079号“中天认证 ZTIC”商标、第47100069号“中天认证 ZHONGTIAN CERTIFI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2.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3.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产品质量检测\实施新药领域的早期评估\使用单点登录技术为在线软件应用提供用户认证服务\通过单点登录技术为在线应用软件进行用户认证服务四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15189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部分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现为在质量控制等服务上的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产品质量检测\实施新药领域的早期评估\使用单点登录技术为在线软件应用提供用户认证服务\通过单点登录技术为在线应用软件进行用户认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原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之外其余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中天认证”与引证商标七主要认读部分“中天认证”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有效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