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润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73789号《关于第41688958号“润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73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期间,第12011998号“水润阁SHUIRU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