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9004号“PAL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61856号“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58111号“P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第33095049号“SUPREME PA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437274号“PALACE SUPER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445241号“PALACE PALACE PALACE 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第30956789号“5-PA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第34297269号“PALACE LD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436722号“PALACE LO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至八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