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43558号“联华生活鲜LianhuaFre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联华生活鲜LianhuaFresh及图 36843558

阅读:149339 2021-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3558号“联华生活鲜Lianhua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561号“联华LI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08…

  申请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3558号“联华生活鲜Lianhua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561号“联华LI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08516号“联华LI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9258号“联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373419号“联华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已对部分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及撤三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维权情况、所获荣誉、举证商标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决定在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宣告无效,上述决定与裁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联华”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联华”、引证商标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华联”的文字组成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电话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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