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2469号“世纪联华Century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5573号“世纪华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第35088263号“苏杭 世纪华联生活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与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12854638号“新享城购物中心 CENTURY 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04381号“CENTURY 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