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师帅
委托代理人:沈阳启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54926号“谜语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创作,且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互对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查询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的情形,根据审查一致性,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谜语先生”,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等,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