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帆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协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00293号“帆若 FANR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帆若”、对应拼音“FANRUO”及图形组合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79153号“若帆陶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