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亓永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74526号“非糖主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2758号“非糖主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0211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