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351554号“转化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转化果及图 52351554

阅读:122266 2021-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智宏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扬(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51554号“转化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24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08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

  申请人:北京智宏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扬(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51554号“转化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24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08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8790号“SIGMA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71792号“时代佳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760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047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965160号“德E到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453749号“代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054741号“盛京瑞利士 SHENGJINGREL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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