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宏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扬(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51554号“转化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7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64462号“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暨西洽会 SILK ROAD INTERNATIONAL EXPO&ITFC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27658号“艾勒若目 ELIYR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86489号“EEAR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759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3170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999542号“EEAR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