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呼辣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贝德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29271号“呼辣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企业字号精心独创而来的主营商标标识,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在先商标“蜀呼辣圈”已核准使用于第43类“餐厅”等服务项目上,身为同系列商标的本案申请商标理应依法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1437号“呼辣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确认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2、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3、暂缓审理请求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撤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