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川禾川调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一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34649号“川小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18051号“小冰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商标的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区分,并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开展了广泛宣传和一系列的经营活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川小冰”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顺序不同,且无固定含义,易给消费者留下相近的识记印象,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