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盈丰伟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74456号“益品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77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95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药材、枸杞、补药、洋参冲剂、人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