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赛兰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75133号“黔小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扩大保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中文“菌”使用在指定的“水果罐头;肉罐头;猪肉罐头;加工过的橄榄罐头;蔬菜罐头;果酱;葡萄干;泡菜;制汤剂;汤;食用干琼脂;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夏威夷果;加工过的碧根果”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茶树菇;干的松露;食用干黑木耳;食用干银耳;干制竹荪;干姬菇;干香菇;干平菇;干牛肝菌;干羊肚菌;冬菇;木耳;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