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南县云视传媒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50881号“优沃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34883号“丰橙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13730号“南斗山农业”商标、第32437927号“南斗山绿橙 NANDOUSHAN GREEN ORANGE”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