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065351号“川雍肥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川雍肥肠 54065351

阅读:59416 2021-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雍小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65351号“川雍肥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

  申请人:雍小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65351号“川雍肥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销售票据、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中文“肥肠”使用在指定的“土豆片”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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