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32125号“则道曼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商号及核心品牌的组合,“曼松”具有特殊含义,并非属于茶叶的品种名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9335126号“曼松”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决定、判决、转让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则道曼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