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啟元颐禾(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74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20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737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