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珀可莱集团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国太平洋株式会社有限公司
接收人:林佰进
接收人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路号海州之星室-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8日对第21407977号“JMC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JMSOLUTION”作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950554号“JMSOLUTION”商标、第19950607号“JMS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已超出实际经营所需,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商标授权书、相关企业信息;2、申请人企业简介及所获的部分荣誉;3、申请人参加公益事业资料;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5、申请人产品相关介绍;6、部分参展资料及明星代言资料;7、部分广告宣传资料;8、部分合同和发票;9、类似案件裁定书、决定书;10、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及售卖信息;11、被申请人商标攀附品牌介绍及相关不予注册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荣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洁精、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4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获得初步审定公告,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化妆品等商品,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缺乏关联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首两个字母均为“JM”,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口香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上述规定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