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阮月梅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京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对第38773650号“GEORGE HOJBOT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著名奢侈品公司,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668383号“FERRAGAMO”商标及第1323353号“菲拉格慕”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的第165517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抄袭摹仿“Dior”、“D&G”、“LOEWE及图”品牌的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且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恶意,扰乱正常的商标秩序。四、争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的美术作品高度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部分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介绍;
2、申请人在中国商标注册列表;
3、申请人商标获相关公众熟知商标保护无效宣告裁定书;
4、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材料;
5、相关案件决定书、法院判决;
6、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
7、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努力推广使用,可以起到商标的作用,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予以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于2020年6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37件商标,除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Fearagowo”商标,抄袭摹仿了申请人的“Ferragamo”商标,还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摹仿“Dior”、“Dolc & Gabbana”及“D&G”、“LOEWE”的图形标志、“Armani”品牌的第41741688 号“Dio”商标、第38773651号“DOLGE&GABAME”商标、第33514789号“Sup & DG”商标、第41907826号图形商标、第38773652号“Amaia”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图形所占比例较大,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抄袭模仿申请人的“Ferragamo”商标以及其他商业主体的在先商标,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申请人提交了登记日期2015年7月29日的《双GANCINI图形-方》作品登记证书,但是争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该作品未达到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以及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