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远景新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汉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对第29848268号“汉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汉牌”标识在通讯导航设备产品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广泛熟知。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公开途径知晓申请人的“汉牌”标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汉牌”已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在先知名品牌,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来源于申请人,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申请人的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在先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书正文中显示):百度检索页面截图、产品实物图片、微信宣传页面截图、在线产品销售展示页面截图、在线销售订单截图、完税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标识存在区别,申请人提交的在先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汉牌”标识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已投入宣传和使用,并非抢注申请人在先商标,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请求对 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官网介绍、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宣传页、产品实物图片、相关会议参会照片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广东汉为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等商品上,于201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争议商标权利人名义于2021年8月6日变更为广东汉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汉”字经过一定设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普通印刷字体的“汉牌”标识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较为明显。并且,申请人提交的部分产品线上销售展示页面、百度检索页面截图、产品实物图片等无时间要素,部分线上交易订单截图形成时间仅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足一个月。申请人提交的其在先使用“汉牌”标识的证据材料数量及时间跨度方面均有限,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汉牌”作为其在先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在先权益及在先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