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纺(杭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87165号“HE-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30528号“HEMTEX”商标、第49759934号“HEOTEX”商标、第51404490号“HERTEX”商标、第15561699号“HE HOM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广告”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处于等待应诉状态,引证商标一、四尚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四的显著性。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