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汇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597965号“红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线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对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进行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30157号“红旗”商标、第129439号“红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第47735356号“红旗电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经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绝缘铜线;电话线;电缆连接套筒;纤维光缆;同轴电缆;电缆包皮层;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线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铜线;电话线;电缆连接套筒;纤维光缆;同轴电缆;电缆包皮层;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绝缘铜线;电话线;电缆连接套筒;纤维光缆;同轴电缆;电缆包皮层;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