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4034号“冰淇淋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8992号“冰淇淋学院”商标、第16198991号“冰淇淋展”商标、第16325956A号“冰淇淋论坛”商标、第11341522号“ICEC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四在含义上较为接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