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蜗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晋安区元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6598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15855号“SnailBoard及图”商标、第16351317号“ZHISHAN及图”商标、第12594107号“居行者及图”商标、第13593639号图形商标、第14788207号“易牛ESNAIL及图”商标、第14749895号“G-FUN及图”商标、第170600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视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独立认读部分图形、引证商标四、七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一的初审公告时间 ,故该两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