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36185号“瞳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瞳心及图 40136185

阅读:51178 2020-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精韵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36185号“瞳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66988号“瞳心智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3…

  申请人:精韵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36185号“瞳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66988号“瞳心智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33121号“童心教育tong xin jiao 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构成要素、设计细节及整体外观均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瞳心”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中,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童心教育”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亦十分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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