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11413号“地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地软 38411413

阅读:92506 2020-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选利 委托代理人:陕西纳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1413号“地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种植物,具有显著性和原创性,并未直接表示产品的功能用途特点,未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多个类别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

  申请人:张选利

  委托代理人:陕西纳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1413号“地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种植物,具有显著性和原创性,并未直接表示产品的功能用途特点,未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多个类别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推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的搜索结果、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地软”,用在“绝缘、隔热、隔音用金属箔;石棉厚纸板”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的搜索结果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防水包装物;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橡胶或塑料制衬垫材料;包装用棉绒(堵缝);商品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半加工人造树脂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绝缘、隔热、隔音用金属箔;石棉厚纸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8411413号“地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地软 384114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4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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