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雅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9706号“艾雅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63587号“艾格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认读顺序、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早于引证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经申请人多年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引证商标及其权利人信息、淘宝店铺截图、微博微信的宣传资料、大众点评截图、中华衣柜网截图、部分实体店照片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艾雅格”与引证商标“艾格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