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沃普丰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铭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1604号“沃普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03492号“沃普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00553号“沃朴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0)第13794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沃普丰”与引证商标二“沃朴丰”的呼叫完全相同、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肥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