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仓擎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双马智翔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6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36911号“苏通建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细节、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产品手册、产品图片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