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233150号“PHOEN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PHOENIX 12233150

阅读:106889 2020-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飞尼科斯(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飞尼科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小勇 申请人因第12233150号“PHOEN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54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飞尼科斯(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飞尼科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小勇

  

  申请人因第12233150号“PHOEN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54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电吹风”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复审的电吹风商品以出口为主,并根据需要对商品进行设计、研发。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资料、产品外包装图片、宣传册及宣传图片、购物袋、产品图片、参展图片、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台历、笔、扑克牌、室温度计、塑料袋、温湿度计、购物袋、雨伞、纸杯的物料图片;仓库商品外包装图片证据。

  2019年12月30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将申请人复审阶段证据及撤三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上述答辩通知及证据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东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电吹风”商品上。2016年11月27日,复审商标转让至飞尼科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名下,2020年1月8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飞尼科斯(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及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非复审商标在电吹风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指定期限内的公开实际使用。申请人主张“电吹风”产品仍在研发中,但并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

本文《关于第12233150号“PHOEN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PHOENIX 122331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4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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