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678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8667884

阅读:46067 2020-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视熊猫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67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6948号“草坡CAOP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设计及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

  申请人:中视熊猫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67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6948号“草坡CAOP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设计及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6949号“恩威草坡ENWEI CAOP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司法判决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5月6日公告续展核准,该商标的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经艺术处理的卡通熊猫图案,以太极的形式呈现,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显著区别,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米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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