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凯若琳•巴塞罗那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哥婴儿用品(昆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02741号“bebebug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3055号决定,于2019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网络、杂志上宣传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商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符合商标法对有效使用证据的要求。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淘宝网订单记录;
2、杂志照片;
3、参展宣传资料;
4、销售合同;
5、微博、微信及官网截图;
6、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
7、宣传资料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手膏;清洁制剂;香精油;化妆用雪花膏;护肤用化妆剂;唇彩;防晒剂;爽身粉;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淘宝网订单记录结合证据5中的微博截图、证据6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将“bebebugs”商标使用在“宝宝护肤品止痒防蚊子润肤香脂”商品上,虽然申请人使用的标识与复审商标略有不同,但考虑到其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文字,故前述证据应可以认定属于复审商标的合法、公开使用。综合考虑“宝宝护肤品止痒防蚊子润肤香脂”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复审商标各指定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第3类“化妆用雪花膏;护肤用化妆剂;唇彩;防晒剂;爽身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证据5中的微信截图、证据7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为域外证据、或未显示申请人信息,前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洗手膏;清洁制剂;香精油;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洗手膏;清洁制剂;香精油;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妆用雪花膏;护肤用化妆剂;唇彩;防晒剂;爽身粉”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