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淄博天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凤阳小岗村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9691号“小岗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186号决定,于2019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户淄博高新区卫固李香快餐店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2、房屋租赁协议;
3、店面图片;
4、张店吃点亏快餐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店铺图片;
5、印刷合同、收款收据、包装纸袋实物;
6、广告牌制作协议及收款收据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接复审证据序号):
7、复审商标信息资料;
8、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商户张店吃点亏快餐店营业执照;
9、店面招牌、店内照片;
10、销售收据;
11、第5056950号商标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据。
2020年3月11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将申请人复审阶段证据及撤三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张店中埠镇庆海酒家于2000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厅;饭店;快餐馆”服务上。2018年5月20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8显示其许可淄博高新区卫固李香快餐店、张店吃点亏快餐店使用复审商标,我局对上述商户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绝大多数为单方证据,在无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服务进入市场的情况。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限内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