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优热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谦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10343号“优热美YOR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12797号“优美亿家YOHOM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差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尚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