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泰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惠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43534号“THAI YE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属于臆造词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整体与泰国国名亦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与泰国国名相联系,从而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多件包含“THAI”字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可独立呼叫的英文“THAI”可译为“泰国人、泰国语”,与泰国国名近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