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33724号“THAI YEA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AI YEAH 39333724

阅读:93168 2020-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惠州市泰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惠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33724号“THAI YE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属于臆造词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68923号“TAIYEAH及图”商标(…

  申请人:惠州市泰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惠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33724号“THAI YE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属于臆造词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68923号“TAIYEA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均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与泰国国名亦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与泰国国名相联系,从而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多件包含“THAI”字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HAI YEAH”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TAIYEAH”的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可独立呼叫的英文“THAI”可译为“泰国人、泰国语”,与泰国国名近似,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

本文《关于第39333724号“THAI YEA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HAI YEAH 393337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423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