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华盖跨境电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5411号“apex lege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58863号“APEX LEGEN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360702号“APEX LEGEN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善意保护,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均于2019年2月16日申请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两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2、申请人在第3、9、11、12、14、18、21、25、28、35等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了80余件商标,其中多与游戏名称相同或相近,且部分商标已被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驳回或裁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小写英文“apex legends”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APEX LEGENDS”的呼叫及含义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衫、裤子、手套(服装)、袜、鞋(脚上的穿着物)、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袜、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浴帽、宗教服装、修女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由复审查明第2项可知,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