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北广传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恩荣
申请人因第4282655号“北广传媒”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20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涉及传媒、出版、广告、教育、体育、互联网等产业的公司,所申请的复审商标广泛使用在所投资的各个项目中,正在全面布局复审商标在项目上的使用广度和深度,以在下一个十年中提高知名度和含金量;二、被申请人提出了若干类似申请,有理由相信该申请有违《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审商标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
2、江苏时空高尔夫文化有限公司信息截图;
3、“体彩之友”杂志图片、报纸截图;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5、申请人投资的小说《脱色》图片、营销资助费银行电子回单、出版合同、《脱色》小说在京东、当当等平台上的订单截图;
6、《巧夺天工》综艺节目策划方案图片、版权登记费发票及交易凭证、《巧夺天工》的著作权协议书、保密协议、合作协议、作品登记证书;
7、申请人运营并管理的公众号“和康生命”、“禾康医养”、“长者潮牌”等制作的文字、视频、图片等;
8、体彩之友杂志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向本案提交的证据1、3、5、6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扬州市天天传媒娱乐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3日在第41类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后,被北京北广传媒集团提出异议申请,经我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0年11月27日第1241期《商标公告》,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8年3月13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江苏北广传媒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为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审商标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证据2为江苏时空高尔夫文化有限公司信息截图,上述证据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无关;证据3及证据8体彩之友杂志并非复审商标在节目制作等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行为;证据4仅可证明被许可人具有使用“北广传媒”商标的资格;证据5为申请人投资小说《脱色》的商业行为及小说《脱色》在京东等平台上的销售情况而非申请人提供的“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复审服务,且图书出版合同、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6《巧夺天工》综艺节目策划方案图片、著作权协议书、保密协议、合作协议、作品登记证书、版权登记费发票及交易凭证仅为申请人对《巧夺天工》节目进入市场前的准备活动,申请人亦未提交该节目的播出资料,因此,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节目制作等复审服务上的公开使用;证据7并非复审商标在节目制作等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行为。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在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28日